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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肇事后将老太送医 中途竟将其遗弃
2019-08-19 18:0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刘某某妻子带着女儿去贵州省外婆家,买好的车票是当天9点的高铁,当天快5点钟时,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女和行李送她们到公交站附近打出租车去沛县。

  因为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前面挂了一块挡风塑料布视线不好,碰倒了路边行走的老太太。出事后刘某某停车一家三口都下车去看老太太的情况,老太太不能说话并发出了痛苦的呻吟。他们看到老太太头部有出血,刘某某女儿就拨打了120。后来过路的一位老人说:“你们也别等120了,用你们的车把人送医院。”于是,刘某某一家三口和那位老人一起把被撞的老太太抬上电动三轮车,在去医院的途中老太太醒了,刘某某认为自家情况不太好,又看着老太太面熟,当时也害怕,心里很矛盾,怕承担她的医药费,也怕老太太的家人找刘某某,就驾驶该车将老太太遗弃在某村68号门前,一个小时后被人发现送医,经鉴定,系重伤。

  后来刘某某下地干活时邻居给他打电话说公安来家里找他了,刘某某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就躲起来,后来想想这事躲不过去,刘某某就去自首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刘某某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刘某某系投案自首,同时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19年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刘某某要是及时将被害人送医也许伤情不会加重。赔偿的事情也是双方协商,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警方和检方必要时候也会出面调解。可是刘某某将被害人遗弃后逃逸,事情性质就不同了。如果受害人没有在可救治时间内被发现,等到送医已经无力回天,刘某某将面对的不只是刑期还有漫长余生里良心的谴责。

  上述案例中刘某某驾驶的车前面挂了一块挡风塑料布,影响视线导致了车祸的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车上的设备要以不影响安全驾驶为前提,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要对自己和路途中他人人身安全负责。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