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的某天晚上,刘某某独自一人驾车回家,他沿路由东向西行驶,靠路右侧行驶离路牙石大概一米左右的距离。突然刘某某听到砰的一声响,看到自己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刘某某意识到撞人了。后经查证,被害人当场死亡。
刘某某称在撞到人之前没有看到前面有人,当他意识到撞人之后就赶紧刹车停车,刘某某就给妻子打电话,但是没有接通。刘某某在车上呆了几分钟,看旁边围上来了很多人,刘某某怕对方的家里人也在,担心自己会挨打就离开了事故现场。当时刘某某也不敢去派出所,他朝南跑了有几十米遇到了邻居,他让邻居报了警。刘某某继续沿路向南走,后来一直在农田里呆到天亮才回家。到家一说撞到人的事情,家人劝说其赶紧去投案自首,刘某某就到事故科投案了。
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或者急救电话,如果因为内心的恐惧而选择逃逸致人死亡只会让事态更严重。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是最最佳选择。在此提醒人们,夜间行驶速度要慢,多留心观察路况、车辆、行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