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假冒女性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谎称自己叫“某雨”,在某政务中心上班,取得王某某信任后,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王某某为其购买价值10000余元的全网通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3900余元黑色雅马哈全景声回音壁一个,价值2900余元黑色雅马哈低音音箱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78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1日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何认定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编者说明)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