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1时许,在沛县某银行对过,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因债务问题将被害人杜某某强行拖拽至一辆白色铃木轿车上,然后带至某镇、某某镇、某街等地,直至2月14日16时许让杜某某离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16个小时,期间对杜某某进行殴打、捆绑。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9日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让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示】
民间债务纠纷要采取合法方式解决,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不要盲目冲动,切勿用殴打、捆绑等暴力形式或者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施压催款。否则,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