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晚8点,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等人约着晚上去某饭店。王某甲坐出租车8点15分左右到达饭店。吃饭期间王某甲要了2斤白酒,他们喝了大约1斤半左右,王某甲喝了大约4两左右。饭后,郝某某有事情就先走了,把车钥匙给了王某甲,王某甲驾驶郝某某的车送王某乙回家,行驶至沛县一个路口处被警察查到,他们让王某甲吹气结果为160余mg/ 100ml ,然后就带王某甲去医院抽血待检了。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不要把车钥匙交给醉酒的人,不然这把车钥匙,很可能为他打开犯罪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