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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中失窃 警方调取受害人自装监控快速抓贼
2019-09-11 16: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8年5月,王某某翻墙进入沛县某镇幼儿园北面的一处院子,在该院西屋床头柜抽屉里盗窃了现金1000余元和手机一部,在梳妆台抽屉里盗窃了一枚白金戒指和一条项链。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自家的监控锁定嫌疑人,并很快就将嫌疑人捉拿归案,涉案项链、戒指、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涉案赃款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自家装个监控很实用,不论是防止丢失财物,还是防止家禽被偷。项链戒指很多人婚后都嫌麻烦或者怕丢失就不戴了,即使是在家里也要妥善存放,可以买个保险箱放贵重物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