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家有一块苹果地,大面积都种上了蒜苗,在地的东南角有一小块方地,徐某某种了一些大烟(罂粟), 徐某某知道是法律不允许种植,他还是想种了当菜吃,想着治疗自己的肠炎。
种子是徐某某2016年在野地里面摘的,一直没舍得扔。徐某某是2017年12月份种的,2018年1月上午派出所巡逻时候发现了,徐某某也承认是自己种的大烟了,民警当徐某某面的拔掉的,一边拔一边清点,一共是900余株,徐某某对此无异议。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本身这么好的一片地不好好利用,罂粟药效要是真有这么好,药店的肠胃药都卖不出去了,还是要相信科学,所谓罂粟治病,也只是麻醉你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