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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店家钱箱不上锁 窃贼光顾顺手牵羊
2019-09-18 15:0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8年4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吴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镇上买水果。一家水果批发部门口摆着各种水果,吴某某买水果的时候看到店家的钱箱子没锁放在门口。

  吴某某起了歹心,开始装模作样挑水果,后来趁老板到里面拿货的时候,吴某某从钱箱里面抓了一把钱放到自己随身带的包里,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了。

  吴某某用这种方式先后偷了6次,盗窃近2000元。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对于店家来说,有的时候做生意觉得今天没怎么赚钱,也许就是碰到了吴某某这样的窃贼,微信支付宝现在这么方便,不如贴一个收款码,既方便收款又能防止收到假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