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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难逃法网!
2019-10-15 14:1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在徐工集团上班,工资卡在其父亲刘某乙处,刘某乙被拘留导致工资取不出来,其在沛县有房子要卖、卖房需要过户费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9700元。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张某手机绑定的农村信用社卡内人民币11500元。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与别人合伙开厂,厂里工人受伤急需钱看病为由诈骗张某5000元。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借走被害人张某的电动三轮车,虚构该车损坏,需800元修理费的事实,诈骗张某8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