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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借钱屡借不还 携借款办理贷款被骗后化身诈骗犯
2019-10-14 16:1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2013年8月份,魏某甲做钢球生意给一个厂里送钢球,通过熟人认识了魏某乙,熟悉了之后魏某甲在魏某乙那里刷过几次信用卡,因为魏某甲当时生意不好做手上又没有钱,魏某甲就想跟魏某乙借钱,魏某乙同意借给魏某甲钱并且要利息,魏某甲一开始借了几万块钱,他直接扣的利息。后来魏某甲陆续又从他手上借了十几万,每一次借钱魏某甲都给他打欠条。后来时间一长魏某甲又没有钱给他,魏某甲就把手机号码换了。

  魏某甲拿着魏某乙的钱去山东了,当时认识了罗某某(另案处理)能办理贷款,魏某甲就想通过他办理贷款,结果去了之后贷款也没有办下来。后来时间一长魏某甲也知道罗某某是骗钱的,当时看他这样来钱很快,魏某甲就跟着他一起干了。罗某某一开始给魏某甲说银行有人,能办理贷款,但是他根本办理不下来。他还伪造了几千万的银行进账单好让别人相信,他有这个能力办理下来。魏某甲就按照之前罗某某骗自己的方式诈骗郭某某等人80余万元。

  鉴于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魏某甲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警示】

  魏某甲被他人骗了之后,很快学会了骗人的方法,头脑是灵活但却走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朋友之间,借钱一次没还的情况下,继续打条借钱就要慎重考虑了,最后钱财被骗的时候,友谊的小船也就翻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