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
2017年10月23日、12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经营徐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给被告人韩某某经营的徐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合计税额人民币51000余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铜山区税务机关抵扣。
因孟某某欠韩某某欠款,韩某某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孟某某、韩某某预谋由孟某某经营的单位徐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韩某某经营的单位徐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价税合计金额的5.5%抵孟某某欠韩某某的欠款。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3月19日,沛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孟某某、韩某某、徐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提起公诉,因二犯罪嫌疑人有坦白情节,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对孟某某、韩某某、徐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单位徐州某甲、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各二万元。判处孟某某、韩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孟某某退缴的税款人民币二万元、韩某某退缴的税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九百七十元二角五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