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销售方式,做微商可以不交税,没有房租,这大大降低了成本的投入,相对的利润也就提高了很多,所以很多人都在微信上做起了微商,人们也习惯了在微信上消费,但是微商提供的产品也存在真假之分。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所售香烟是假烟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多个微信号,多次向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和李某乙、罗某乙、徐某甲、周某某、臧某某销售假烟,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106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号,多次向徐某乙、杨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关某某、任某某销售假烟,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9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通过微信号,多次向魏某某、龚某某、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销售假烟,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罗某甲、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罗某甲、李某甲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5月7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刘某某、罗某甲、李某甲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对刘某某、罗某甲、李某甲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李某甲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的徐某某、罗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假烟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处理;罗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零一百八十九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