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徐东东明知是未经检验检疫且死因不明的冷冻牛肉食品,仍然多次从四川成都等地购买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林某某,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36504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详细审阅卷宗,发现被告人徐东东虽主动投案,但其法定刑系3年以上,且多次作案,处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上游,销售区域广泛,给不特定区域、不特定群人的食品安全带来重大潜在风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当,遂先后制发《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逮捕决定书》,依法追捕徐东杰,并于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第三日,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快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体规定如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