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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知假卖假
2020-02-28 14: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大家现在都知道微信依然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商圈,很多人在微信里面经营自己的财富,这本来也是一种商业创新,可是就是有一部分人利用这个机会从事不法经营行为,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假冒的中华、利群、熊猫、苏烟等卷烟,仍通过微信多次销售,合计销售金额1102094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2019年11月7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赖某某提起公诉,因犯罪嫌疑人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对赖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