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聚会一起吃吃饭,唱唱歌,本来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可是喝醉酒了之后太放飞自我就有可能酿成祸事了。下面这个案例就是这样发生的。
2017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沛县汉街有钱柜KTV内,因琐事殴打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左眼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到沛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家人赔偿梁某某人民币3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过本院审查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因琐事首先动手殴打梁某某,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但各犯罪嫌疑人均出于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认为该案件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所以,应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打架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9年12月10日,沛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陈某某、王某某作出刑事判决:1、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