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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洗车风波
2020-03-02 11:1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人需要整洁干净,车也需要时常保养清洁,本来是一件很舒心的事情,可是遇事不能够心平气和的文明解决就可能酿成悲剧了。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在沛县新城区北侧路与汉源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用水洗车的时候因用水问题与徐某某发生纠纷,苏某某对徐某某实施殴打,致徐某某颈部受伤。

  案发后,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苏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9年12月6日,沛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苏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对苏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