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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认真工作,还对工作人员指手画脚?
2020-03-26 11:0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2018年9月,王某某自己在家喝的酒,喝了半斤多白酒,又喝了一斤多葡萄酒。到了下午,王某某骑着电动车送女儿上学,王某某身体健康,出狱后,一直没认真工作,想送了女儿顺便去后大队,想问问王某某的低保办好了吗。到了后孟大队村委会,没有找到大队的人,见到村委会的门口有很多人在排队,王某某因为有事就插了队,然后就和办社保卡的人吵起来了,在争吵的过程中,一直辱骂工作人员,并把电脑给砸坏,经鉴定,价值3000多人民币,后来派出所的来了,就把王某某带到派出所来了。王某某醒酒后,一直不承认把电脑砸坏的事情,称其不记得了,但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

  王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自己醉酒之后,是完全控制不住自己行为的,也不会记得的,而且自己正直中年,身体健康,不认真工作,还有女儿,赖着脸皮去领低保,还对工作人员指手画脚,破坏财物,再进监狱也只是时间问题。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