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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夜间乡村开车,注意车间距,保护他人,也保护自己
2020-03-26 10:5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8年2月,王某某开车准备从家到沛县县城,当行驶至沛县胡寨镇时,王某某看见前面有个骑自行车的,就压着黄线想超车,结果就和前面这个同方向的骑自行车的老头撞一起了,是在路中间黄线北边撞上的,王某某车的前头与对方车的左侧面接触的,王某某的汽车右侧大灯撞碎,前挡风玻璃靠右侧有撞击痕迹,有一大洞。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出了事故之后王某某车上的人就打了120、110电话,接着王某某就在事故地点等待公安来处理了。案发后,王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已经签好谅解协议了,也已经赔偿到位了,对方也谅解了。

  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报警并原地等待,系自首,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唤醒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王某某的行为,算是对处理自己交通肇事时最好的一个说明。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及时报警,呼叫救护车,并在原地等候警方到来,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法律就可以把缓刑考虑进判决范围。

  但同时,在夜间乡村路上行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和附近行人的间距,王某某这个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