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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路怒族”要不得
2020-05-27 15:1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交通规则人人都要遵守,但是因为现在车辆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拥堵,也就有很多的驾驶员都是新手或者驾驶技术不太熟练的一群人,这些人本身驾驶技术有待提升的,但是脾气却非常的易怒,人们给这样一些人起了一个比较形象的名字 “路怒族”。

  2016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从栖山镇沿栖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栖山街十字路口,与由东向西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郝某某会车时,以郝某某的车灯太亮差点相撞为由,两人发生争吵、互骂,被告人刘某某调转车头追至该镇大王楼路口,将郝某某别停后继续争吵,在撕打中,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用辣椒水喷脸、铁棍殴打等手段,将郝某某打伤,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某右前臂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面部及躯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郝某某达成赔偿及调解协议。刘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0年3月5日,沛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