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生活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压力,社会中的各种发泄方式也给需要的人创造了调节环境,但是有一些人不遵守社会规范,肆意的自我发挥,以至做出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事情。
2018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沛县沛城镇夜色酒吧,为发泄情绪,持酒瓶向舞池砸去,将工作人员于某某鼻部砸伤,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于某某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于2019年10月10日到沛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为生意不顺利等问题,去酒吧喝酒,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
2020年2月25日,沛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王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欠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