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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喜事去帮忙 酒后驾车去买羊 撞了!警示:违法行为不可取
2020-08-17 11:3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刘某某同村的朋友家有喜事,刘某某去朋友家帮忙中午在那吃饭。吃饭时刘某某喝了一两多白酒,饭后刘某某回家睡觉,有人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买羊去,刘某某就骑着摩托三轮车出发了。刘某某行驶的过程中和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两个人都受了伤,在医院抽了血。经鉴定,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余mg/100ml血,构成醉酒驾驶。

  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罚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人逢喜事精神爽,朋友家有喜事,去帮忙也沾沾喜气图个吉利,可是不能借着这样的一种心理暗示,就大胆的酒驾,出了事故不说,还要被拘役一个月,违法行为不可取。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