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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女老板为牟利销售有毒的保健品获刑 警示:群众安全需放在首位
2020-08-03 10:0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药店是卖药的地方,我们去药店买药一般不会想会买到假药,可是有一家药店的女老板为了牟取暴利,从不正规的渠道购买药品并向外销售。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徐州某医药店内,通过其姐以1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销售“德国黑金刚”性保健品1盒,2019年06月17日,沛县公安局五段派出所民警在其店内,查获待售的“德国黑金刚”10粒装2盒、“德国黑倍”10粒装3盒、“金枪不倒”瓶装10粒装2盒、“金枪不倒”盒装10粒装4盒、“美国肾黄金”10粒装3盒、“蛊草鹿鞭丸”2盒、“硬到底”1盒、“勃金V8”1盒。经鉴定:“金枪不倒”盒装10粒装、“德国黑合刚”10粒装、“草鹿鞭丸”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高某某未经正规渠道购进保健品,在明知所购进的保健品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店员向他人销售,其本人供述与书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高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9年12月18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对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