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意人无利不起早,有一部分人耍小聪明,不仅没有赚到钱还被判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其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仿冒华为、oppo、vivo等品牌的手机液晶屏幕总成、手机前后盖板等手机配件系伪劣产品,依然向刘某某购买并在其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上,发布销售该仿冒华为、oppo、vivo品牌的手机屏幕总成等伪劣手机配件的购物链接,向周某某等顾客销售伪劣手机配件,自2018年年初至2018年8月份,累计销售金额16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退回非法所得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销售不合格伪劣手机液晶屏幕总成等手机配件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
2020年1月17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魏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魏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