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开始,刘某某就开始采用翻墙入户的方式进行盗窃,刘某某把盗窃的手机卡给自己的朋友用。2018年5月份,刘某某在丰县一个庄的一户人家发现他家的屋门没有锁,刘某某进了卧室内,翻出了若干金首饰。刘某某又在相邻的村庄用同样的方式翻出来几千元的财物,刘某某在把这些财物想卖到收黄金的地方,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在他卖黄金的时候就把刘某某给抓获了。刘某某在2018年3月份至5月份先后作案多起,价值金额5万余元。
刘某某因盗窃被刑事处理过,系累犯,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民众一般家里不会放大量现金,最多也只是放些首饰这样值钱的东西,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小偷盗窃想要换成可以花的钱就要去销赃,所以一般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收购商也不敢随意收取,更何况在信息化的时代,公安机关根据赃物信息就能捉拿嫌犯归案,所以犯罪分子不要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