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的某天,刘某某驾车和赵某某等人一起在沛县魏庙镇野炊。当天中午刘某某和赵某某两个人喝了不少白酒,喝酒的时候因为口角两人吵了几句,刘某某还把桌子给掀翻了,其他人把他俩拉开以后就不欢而散了。
刘某某开着车载着妻子孩子,跟在赵某某和其他人的车后面。刘某某想追上他们向赵某某妻子解释这件事情,在一座桥上追上了,他们都没下车怕再吵。后来刘某某开着车在路上别赵某某他们的车,最终撞到了赵某某的车,接着赵某某车上的人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就带李某某去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余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例中,因两人争吵原本欢乐的家庭野炊聚会闹得不欢而散,之后犯罪嫌疑人难以遏制心中怒气,想要说个明白,醉酒驾驶又别车,完全不顾及车上人员的安危,最后朋友报了警。有事好商量,有话好好说,不清醒的情况下小事也会被放大,所以外出家庭野炊聚餐,要么不拿酒,要么酒后不开车,违反法律的行为不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