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在网上卖K粉给刘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候态度相当傲慢,对公安机关说:“有证据随便处理。”
沛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先后召集多名证人,证实罗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买家有毒品,之后罗某某再从他人(另案处理)处购买再卖给买家的事实。在铁证面前,罗某某无话可说,被逮捕之后,罗某某承认了贩卖毒品,并从中克扣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广西向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多起,合计销售K粉2克多。
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警示】
毒贩之路,都是从吸毒,变成以贩养吸之路开始的。只要实施了关于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一贯以来就是从严打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上述案例中罗某某认为自己贩卖毒品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觉,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