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十几年了,韦某某知道杨某某一直是在骗婚,她后来也想加入,就跟着杨某某开始骗婚了。
2013年11月和12月份期间,杨某某等人和韦某某经过预谋,将韦某某介绍给他人,通过伪造证件,以结婚骗彩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7月份期间,杨某某将韦某某带至内蒙古,介绍给被害人,以结结婚骗彩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万余万余元。
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产,构成诈骗罪;韦某某系累犯,有坦白情节,但是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从重处罚,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知道别人是骗婚还加入,存有侥幸心理的知法犯法更可恶。最终也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人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就欺骗他人感情,现在的婚骗,都已经形成一种集团,还会有伪造身份证件等行为,所以给彩礼前要好好了解下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