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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电车送婆婆 这份孝心太“难得”
2020-08-28 14:1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在街上溜达的时候看到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王某某就想着偷走让自己婆婆用。王某某把偷的电动车骑到沛县汉街东门北边路西,让她婆婆来把电动车骑走,说是借用朋友的车子给她骑。王某某婆婆打车过来,她们两人一人骑一个电车骑回家了。经调查,电动车内还有价值近两千元的化妆品,化妆品也让王某某扔掉了。

  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所盗赃物被依法扣押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王某某家人要是知道她是用这种方式来尽孝,怕是也不会同意,这样的孝顺,不要也罢。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