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出狱后,先后在沛县多地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十余起,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四千余元。
王某某在盗窃的时候,经常会寻找老年人作为作案目标,他会到老年人家里,和老年人聊天,说自己是做什么的,然后说路途有点累,找他们讨口水喝,在间隙,王某某就会寻找老年人家中值钱的东西进行盗窃,有时还说自己刚出狱,家里人不接待他,在家被打,出来想找个地方呆呆散散心以博取老年人同情。王某某还偷过民众的水泵,还偷过人家家里的礼簿。王某某在网吧上网的时候,还趁着网管睡着,从吧台偷取现金。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窃贼的窃取之心,你是看不出来的,对于陌生人,我们在好客的同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能随意轻信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