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已判刑)和孔某某(已判刑)在一起打牌,孔某某输了几百块钱,让王某甲帮着先垫上的,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找孔某某要这几百块钱,孔某某推脱几次不还,王某甲最后受不了了,打电话给孔某某说如果孔某某再不还钱,王某甲就会弄死他。孔某某听了这话,就约王某甲在镇上的银行门口见面。
孔某某叫着王某乙等人在银行门口和王某甲约集的人在银行门口发生了斗殴,附近群众报警后,涉案人员才停止斗殴,经鉴定,王某甲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躯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乙在该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小矛盾越积越多,最终变成了群体性斗殴事件,牵扯双方这么多朋友兄弟,都没能逃过牢狱之灾。小毛病不改,就会变成坏毛病,坏毛病多了,就离坏结果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