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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滋扰已婚女性屡教不改 不进牢房不罢休
2020-08-28 11:3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达到与马某某交往的目的,明知其有婚姻家庭且不同意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无故追逐、拦截、辱骂、殴打马某某,严重影响马某某正常生活。

  在马某某接小孩的小学,村庄主要街道集市等处,多次以各种理由靠近马某某,马某某不胜其烦,多次报警,王某某在被拘留后,仍不依不饶,导致马某某和其丈夫出现感情矛盾。

  王某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滋扰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对于这种无赖行为,报警就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先拘留,如果仍不思悔改,就是刑事处罚了,再多次骚扰,处罚更重,法律是不会放任其为非作歹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