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份,吴某某经常去老表家玩,因为老表的儿子在沛县县城上学,所以在沛县县城买了房子,经常不在老家住。吴某某之前见老表骑了一辆摩托车,吴某某想把摩托车偷走自己骑着到县城玩。
那天早上吴某某到老表家看见大门锁着,家里没人,吴某某就翻墙进去了,看到堂屋门没锁,就先去堂屋翻东西,也没翻到啥,在沙发上看到一把钥匙,吴某某知道是他家大门钥匙。吴某某拿钥匙把门打开,吴某某把摩托车推到大门外,当时摩托车没上锁,钥匙还在车上,吴某某又进院把钥匙放回堂屋沙发上,从里面把大门锁上,吴某某从小门出去,在外面又把小门锁上,吴某某骑着摩托车就走了。骑了好几天,后来车没油吴某某放在县城婚庆店门口,后来吴某某就不知道摩托车去哪了。
吴某某还盗窃同村的刘某某的摩托车一辆,盗窃前还借口找刘某某母亲聊天,去刘某某家里看了情况。
吴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两次盗窃数额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于2018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不怕熟人没本事,就怕熟人做错事,这种熟人作案,太伤亲朋好友感情,所以有时候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法律依然要惩罚,因为法律不会漏判任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