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许某某的老表结婚,许某某去帮忙。晚上,许某某在老表家吃饭,当时许某某喝了3两多白酒。饭后,许某某跟老表的朋友的车回家。
到家后,许某某想起来明天要用朋友的车,因为车没有油了,许某某就开着这辆车准备去加油。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的人报警了,许某某就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现场就给许某某做酒精检测,经鉴定,许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0余mg/100ml血。
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问题,属于自首。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自家亲戚结婚,许某某前去帮忙,忙完大家开开心心喝酒,酒后回家休息。本来安排的很妥当,没想到许某某自己又驾车出门加油,心存侥幸撞车,换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