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因为缺钱花,又觉得靠劳动赚钱来的慢,就开着自己的汽车下乡找机会盗窃。
他都是开车在乡村附近找锁门的院子,待一会看看附近有没有人,逮到机会就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吴某某多次盗窃,在他最后一次盗窃从屋里出来的时候,正好碰见被害人在家门口和邻居说话,被害人很奇怪就问他为什么从自己家里出来,吴某某辩解了几句,当邻居的家人喊家里少东西了,被害人和邻居就联合起来把吴某某抓住了。2018年4月,吴某某通过入户盗窃的方式,先后盗窃多起,涉案价值1万余元。
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吴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开着小汽车盗窃,这不是没钱是欲壑难填,一次盗窃成功后,就会想着第二次第三次……。生活过得怎么样取决于自己的生活态度和自己付出的努力,任性妄为,随意践踏法律的红线,只能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