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吴某某下班和工友一起吃饭。吴某某喝了大约两瓶啤酒,吃完饭准备回家休息。吴某某出了饭店门之后就上车倒车,刚往后倒车了七八米远不小心碰到了一辆轿车,这辆轿车是放在旁边修车店里的车,店主让吴某某赔钱,吴某某不愿意,店
主闻着吴某某身上有酒味,而且说话语无伦次就报了警,交警来到后怀疑吴某某喝酒驾驶,当场让吴某某进行吹气检测,检测结果是180余mg/100ml。接着就带吴某某到医院抽血,经鉴定,吴某某体内乙醇成分含量为200余mg/100ml血。
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例中,吴某某撞到修车店要修的车还拒绝赔偿,店主走法律程序维权,最后吴某某不仅要赔偿店主损失还要接受刑罚。酒后勿驾车,驾车勿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