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男子故意挂失银行卡 提现支付他人的存单
2020-11-27 15:5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春天,周某某委托菜农帮忙收菜,当时周某某从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给周某某开的存单,有面值五千元的、两千元的还有一千元的,存单开户名都是周某某本人,并且存单没有密码,周某某拿到存单后就拿存单来付菜农的菜款。菜款少的情况周某某就用现金支付,菜款多的话周某某就存单支付。等收完菜之后,到2017年12月份银行的工作人员催周某某赶紧还款,周某某去还款,但是钱要24小时才能到账。当时周某某名下还有四张存单没有把钱取出来,周某某想这应该是菜农的菜款没有取出来,当时银行催周某某还息,周某某就拿身份证把银行卡挂失后取出来还钱了。后来菜农发现钱取不出来,就多次找周某某,周某某拒不承认,最后菜农报警了,周某某才承认,案发后,周某某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银行卡的挂失本来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盗刷,结果这次却成了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所以平时收取钱款,如果不是及时到账或者是现金,就要尽快去把存款单、支票一类的东西兑现,谨防出现此案中的情况。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