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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牟利220余万元 2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获刑
2021-04-29 15:5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发行原始股票,上市股票价格升高,转让股票盈利,赚取差价。这些像不像电视剧里的剧情?下面这个案例的被告人就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最终被判刑。

  2006年初,被告人秦某某在与被告人刘某某交往中,得知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青岛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代理西安某某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认为可获取利益。为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的股票代理销售业务,于2016年5月,注册设立徐州某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秦某某及其公司,在徐州地区开展西安某某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业务,并从刘某某处以3.8元/股的价格取得西安三家公司的股权,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召开推介会、组织旅游考察、制定多层级奖励办法等方式,在沛县代理转让西安某某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原始股票,至2007年7月向沛县踪某某、谭某某等293人不特定人群转让西安某某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股权106.82万股,单价4.8元/股、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11.3万股,单价4.8元/股、西安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9万股,单价4.5元/股,三家企业合计229.02万股,收取转让资金1096.026万元,被告人秦某某将收取的转让资金汇往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的农业银行账户购买股票,非法牟利220余万元,被告人秦某某追回损失138.73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事实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人犯非法经营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年3月18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秦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秦某某、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警示】

  当前经济发展迅猛,一些犯罪手法翻新花样不断涌现。警方提醒,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远离非法投资活动。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