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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平台投资理财亏钱不听响 警示:保持戒心不轻信
2021-05-17 17:0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让很多的老百姓意识到理财投资也是一种赚钱的门路,但是在通过网络投资平台,进行投资的时候更加需要谨慎小心,查清楚网络投资公司有没有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再进行投资,否则将血本无归。

  2017年底2018年初,张某乙(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搭建ING期货交易平台,由被告人江某某作为ING平台客服对接代理商,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杨某乙(另案处理)向没有期货经营资质的代理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介绍该平台, 被告人张某甲推荐受害人在ING平台上进行期货交易,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进行平台对接、佣金结算。2018年4月,被害人在ING平台上投资人民币54万余元用于黄金、原油、外汇汇率等期货交易,亏损人民币50余万元。

  案发后,2018年12月5日、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分别收到被告人杨某甲返还的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返还的人民币2万元和被告人江某某返还的人民币4万元,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刘某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期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犯非法经营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认罪认罚。

  2020年3月20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江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江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警示】

  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高利率迷惑双眼,切勿相信只挣不赔的“买卖”,避免落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陷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