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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非法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获刑 警示:知法犯法悔已晚
2021-08-30 16:1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银行ATM 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自动取款机,是银行在不同地点设置的一种机器可以让客户通过此机器进行提款、存款、转账等银行柜台服务,如果在ATM机上搞破坏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4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圣某某和孔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军哥”(身份信息不明)、张某某(已死亡)预谋后到沛县龙固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龙固支行,在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的密码输入键盘和信用卡插卡口处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以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非法牟利。期间,窃取被害人吕某某的信用卡信息,导致吕某某该卡被盗刷人民币5082.5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劝说张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圣某某与他人采取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的方式,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案发后,被告人圣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认罪认罚。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

  2020年3月29日,沛县检察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对圣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圣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警示】

  知法犯法悔已晚,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上述案件中男子非法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逃不过良心的惩罚,最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