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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偷小摸莫侥幸 惯偷积少成多终获刑
2021-06-18 15:3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也可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使是小偷小摸积少成多,达到“多次盗窃”标准也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 被告人朱某某在沛县沛城镇李园工地车棚等地盗窃作案3起,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共盗走3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销给常某某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本人供述与书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朱某某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9日,沛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对朱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以在追诉期内实施盗窃的数量合计结果为量刑标准。广大群众,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不要因为丢失物品价值不高,便听之任之,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做出更恶劣的行为,进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