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伪造的事实、证据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和裁定,从而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惩治和预防虚假诉讼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工作机制尚不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面临诸多难题。为深入了解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实际运行状况,作者对四川省三级检察机关从2011年至2015年办理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进行综合考察,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求有益于实践。
2011年至2015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448件。其中,针对因虚假诉讼产生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案件2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88件次,法院裁定启动再审案件235件;针对法院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和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35件次,法院采纳监督意见30件次。针对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12人,作微罪不起诉处理5人,提起公诉3人,其中1人被作出有罪判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9件37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7人,其中12人被作出有罪判决。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主要特点
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数量逐年增长,遍布该省大部分地区。从办案年度分布看,2011年办理17件,2012年办理9件,2013年办理27件,2014年办理115件,2015年办理280件。从地区分布看,全省共有18个市州办理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其中资阳市、南充市、乐山市、成都市、绵阳市等地办案数量较多。
2.虚假诉讼涉及领域逐年扩展。该省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但是从2013年起,虚假诉讼案件已经扩展至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货物销售合同欠款纠纷等领域。
3.诉讼动机或目的复杂多样。在虚假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是当事人为规避另案裁判的执行而进行虚假诉讼。其他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也多有发生,如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侵占对方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为在即将发生的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而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虚假诉讼;为侵吞、私分国家、集体财产而进行的虚假诉讼;为即将发生的高利率借贷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而进行的虚假诉讼;为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提供保障而发生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的虚假诉讼;等等。
4.串案、窝案比重较大。在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48件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虚假诉讼串案就达411件,比较典型的是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在办理伏某等人与任某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串案43件;峨眉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因追索劳动报酬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串案28件。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主要类型
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从犯罪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双方合谋,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此类虚假诉讼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审判执行或者逃避国家相关税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或其他有关转移财产的民事合同并以此提起诉讼,利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非法转让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直接转移应当缴纳税费的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江油市检察院办理的文某军诉马某、文某燕因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文某燕为逃避履行另案债务,串通其弟文某军虚构11万元债务,骗取江油市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于执行中迅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文某燕唯一一套住房抵偿欠款,导致另案债权无法实现。
2.当事人与审判人员勾结,虚构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采取伪造证据或虚构法律关系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与其串通的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如洪雅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桂等人诉眉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该公司股东陈某桂等人与洪雅县法院槽渔滩法庭庭长王某共谋,虚构14起借款合同提起虚假诉讼,法院迅速调解结案,并随即查封该公司唯一一套房产,导致成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与该公司的另一起民事案件胜诉后,其强制执行申请不能实现。
3.审判人员为个人私利,违法违规启动诉讼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亲友虚构法律关系或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专业优势,违法启动诉讼程序,炮制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南充市检察院办理的伏某等人与任某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系列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中间人郝某与其妻南充市高坪区法院法官欧某共谋,虚构、伪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债务到期的事实和证据,安排双方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债权人按照调解书中确认的借贷金额扣除手续费和首期利息后,方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债务人,从而达到利用司法权保护高利息借贷的目的。
4.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不良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在当事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牵线搭桥,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完善之处,故意“做案子”以规避国家相关规定。如自贡市检察院办理的宁波东港某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某商标侵权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律师为帮助该公司规避国家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利用法院生效裁判也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伪造王某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关键证据,并以邀请外出“考察”等方式贿赂审判人员,在自贡市中级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问题和对策
从总体上来看,四川省检察机关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缺乏常规性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二是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三是调查核实权强制力不足,难以充分发挥监督实效;四是纠正程序较为滞后,监督效果不佳。
惩治和预防虚假诉讼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构建社会整体诚信秩序,完善实体法律法规以及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和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堵塞法律漏洞,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一是完善刑事法律,增强法律威慑力;二是完善办案机制,加大对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包括完善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机制、虚假诉讼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和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三是加强对外协调沟通,发挥司法规制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