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科学的基层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评价机制,应遵循依法构建、客观、公正原则,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实行分类、量化、连贯评价,强化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在评价主体中的地位,评价程序应体现公开和参与,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指标属性,评价指标可分为行为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两类。行为性指标依托其业务条线、岗位和职责内容进行设置,由评价主体根据自身认识予以评分;结果性指标参照各省、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合理考核指标设置。
1评价指标体系
可以从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几个方面设置业绩评价的指标体系。
1.通用指标和个性指标。以指标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通用指标和个性指标。通用指标是指对任何岗位的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都适用的共同的评价指标,其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考评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业务中应具备的、基本的、通用的素能,如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思想品德、法学理论水平方面的素能。个性指标是通用指标之外,反映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工作实绩、检察业务水平的指标,是检察官之间、检察辅助人员之间相互区别的指标。
2.行为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有学者认为检察官绩效指标体系由以下三类指标组成:(1)特征性指标,立足反映和体现被考评者从事该项检察工作已具备的素能和潜力;(2)行为性指标,立足反映和体现被考评者的工作行为;(3)结果性指标,立足反映和体现被考评者的实际工作成果。笔者认为,从行为、结果去衡量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实绩是可取的,但是特征性指标中的潜力性指标是不可取的,因为潜力性指标是基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对其未来工作所作的主观预测,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此外,该观点没有将业绩评价内容中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纳入指标体系,评价不够全面。
为方便不同指标的设置,笔者认为,应以指标是否可以直接量化为标准,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与结果的角度,将业绩评价指标分为以下两类:(1)行为性指标,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履行工作中所体现的检察业务、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思想品德,不能够直接予以量化评价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间接量化评价的指标;(2)结果性指标,即可以直接量化评价的反映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实际所取得工作成绩的指标。虽然这两类指标内容存在重叠,但是该分类标准和重点在于是否可以直接量化,因此,二者在具体指标设置上是不同的。
2指标设置准则
设置指标包括甄选指标、确定指标数值、分配指标所占分值权重三项内容。甄选指标,即依据业绩评价内容,从行为、结果、工作态度作风及思想品德方面,依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来确定具体评价指标。确定指标数值,即依据甄选的指标内容、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实际确定各个评价指标的目标数量。分配指标分值权重,是指根据各类指标反映内容重要程度,赋予评价指标相应的分值比例。为实现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评价机制的目标,设置具体指标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准则:
1.甄选评价指标类别时注重分类性、关联性、可操作性。应依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类别、所在岗位,来甄选相应的指标类别。甄选的指标应与基层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素能要求、工作内容相关,且可以直接量化评价或者以一定的方式间接量化评价。
2.确定指标数值注重客观性、激励性。应依据基层检察院案件数量、工作质效、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素质水平等实际状况确定指标数值,所确定的指标数值幅度应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通过其自身努力可以达到,切忌脱离实际调低或者拔高指标数值。
3.分配指标所占分值权重注重分类性、全面性、重点性。在业绩评价的不同环节分别赋予基层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自评、队伍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的评价范围相应的分值。应全面反映基层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赋予所设指标相应的分值权重,实现对其业绩水平的全方位评价。同时,依据检察官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际”,在分配各类指标所占分值时,应重点突出工作实绩指标所占的分值权重,鼓励基层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业务上精益求精。
3指标设置思路
1.指标设置的具体方法。目前,各省、市检察院均制定了对本辖区基层检察院的考核办法,其中针对各业务部门设置的考核指标从结果性指标的层面反映了各业务条线的工作业绩。由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工作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同时各省、市检察院针对基层检察院各业务条线设置的评价指标系经过多年修正和检验而来,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中可转化为个人评价的指标作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结果性指标,剔除其中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并增设其他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在指标数值设置方面,应在设置总基础分的同时,根据权重比为每类指标设定基础分、加减分项目和限额,以明确各部分工作的重要程度。
2.检察辅助人员的个性化指标设置。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各业务条线采取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案方式开展工作,无论是哪一种办案方式,都有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其中。因而基层检察官工作业绩由其个人工作业绩与其小组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业绩组成,且两者在实践中难以从结果层次进行明确区分,故评价检察辅助人员的主要结果性指标可以直接参照检察官的结果性指标设置。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于检察官的可以直接量化的其他指标。在具体算法上,可以用“检察官的结果指标分数×一定转化系数+检察辅助人员其他可直接量化指标分数”的公式计算得出分值。
检察辅助人员的行为性指标需要区分内勤岗、执行岗、书记员岗分别设置,人员类别不同、岗位不同,其职责不同,相应的行为性指标也不同。执行岗检察辅助人员的行为性指标从检察官的行为性指标转化即可。书记员岗检察辅助人员的检察业务素能主要包括笔录制作、辅助办案、沟通交流,除辅助办案体现在结果性指标中外,其他两项均可以设置对应的行为性指标。内勤岗的检察业务素能主要包括组织策划、沟通协调、文字综合,除文字综合部分含在通用指标中外,其他均可以转化为内勤岗的行为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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