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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转让店”没俩月就被赶
2019-06-19 16:08:00  来源:法制日报

  “位置好、客流旺、手续齐全、接手就能营业,要不是我家有事,我也不舍得……”“旺铺”的转让理由看上去很美,可总有人在接手“转让店”后,不知不觉被套路,不仅没赚到钱,还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者还可能官司缠身。

  2017年9月,张月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附近一家饭馆“急转”,便去了解,与店主郭芳多次沟通后,她决定转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张月与郭芳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约定郭芳将自己经营的饭馆店面转让给张月,虽然郭芳不是房东,且原饭馆与房东的租房协议在该年年底到期,但她表示可以协商续租事宜,并保证张月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签约后,张月向郭芳支付了18万元的转让费,可一周后,却收到了房东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芳承租的饭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并搬离原址。

  “不是说好的可以续租吗?”张月找郭芳理论,郭芳表示,去年此时,房东也出具过解除续租协议的通知,但后来还是续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她安慰张月不必太在意。

  可这一次,房东退租决心十足,多次对张月下发搬离通知。

  张月认为,郭芳有意隐瞒“转让店”事实,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返还转让费18万元,并赔偿其相关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本案中,双方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转让合同可予撤销。因郭芳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负责与房东协商房屋续租”的责任,故其对合同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即60%的缔约过失责任。张月在已知郭芳的《房屋租赁合同》快要到期的情况下,未与房东核实续租事宜,应当承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即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郭芳向张月返还转让费的60%,并赔偿张月其他各项损失6000余元。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张月与郭芳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中约定,郭芳负责协商与房东续租该店铺的事宜。根据郭芳往年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及郭芳的承诺,张月误认为郭芳可以保证自己在2018年之后与房东续约。

  因房屋续租事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故张月、郭芳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为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法院对张月要求撤销《店铺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案情后,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提醒说,接手“转让店”前,一定要搞清楚店面转让的原因,是生意不好还是房东已对该门面作出了某种限制,一定要在全面了解后再进行签约,以免事后“入坑”,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是房东出租店铺,需要房东拿出有效的产权证,根据产权证,对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张冠李戴,以假乱真。如果是租赁者转让店铺,则需房东出面共同商议,分清哪些东西是房东的,哪些东西是租赁者的,三方当面清点,出具文字凭据。

  在弄清楚转让方是房东还是租赁者的前提下,可到房产、消防、公安、社区等部门了解,该店铺有无收到过消防整改通知书、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搬迁通知书等,如对情况掌握不清,可将担忧事项写入转让协议中,以便出现意外时有所保障。还需要前往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了解工商管理费、应缴纳税款是否缴纳完毕,有无罚款,如果有的话,请转让方到相关部门缴纳完毕,并将相关票据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