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6月,李女士与丁先生在某交友软件相识后不久开始交往。可没想到的是,交往过程中丁先生常以“没钱吃饭”“和人打架”等为由,陆续让李女士在支付宝等网络金融平台上借款3.6万元后出借给丁先生。之后丁先生又让李女士从信用卡刷出2万元至自己卡里。对于这些借款,尽管丁先生承诺过写字据,但后来又多次推脱。
经反复催要,丁先生始终没有归还上述借款,于是李女士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先生偿还借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丁先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与丁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丁先生从李女士处收到借款后未及时归还本金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相对于传统的借条及银行流水存在较大风险,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但是,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沟通借款及金钱款项往来明细的过程应当及时留存保管,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支付宝、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断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
网络早已深度嵌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对于网络交往中存在的风险应该提高警惕,尤其是当涉及经济往来等问题时,对于发生交往的对方主体身份、行为目的等都应当理性判断。此外,如今许多民间借贷发生于亲朋好友、同事、网友之间,特殊的人情关系往来导致具体的借贷情况错综复杂。同时民间借贷关系亦与赠与、买卖、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相互交叉或混淆,这些都将导致当事人的诉讼难度增大。因此在借贷时应多注意相关法律问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权利纠纷和损害。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