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程佳佳 王桂萍
2017年4月1日20时许,张仪驾车来到一理发店,他将车停放在该店门口后就进去理发。十几分钟后,张仪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车把人撞到河里了……”张仪走出店门一看慌了神,他的车不见了。
原来,他停车时忘记拉手刹,停车地由东向西为下坡,其车自行溜车撞到了蹲在河边的赵某,车与赵某一同掉进河内,导致赵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张仪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赵某去世后,张仪向其家属赔偿了3万元。赵某的母亲及儿子认为,张仪未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乌市某建设局、某市政市容管理局、某水务局和某水利管理站也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均应承担责任。
为此,赵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张仪和上述部门全部诉至法院,同时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河道边未设置护栏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如果有护栏,车与人碰撞后不会同时掉入河里。”庭审时,张仪认为建设局等四家单位都应当对没有设置护栏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对此,建设局辩称,该局职责是道路建设,河道两边50米范围内道路均系水利部门管理范围,事发路段和古牧地河分别由市政市容管理局和水利管理站进行管理和维护,该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市政市容管理局则认为,他们仅对城市道路的基础设施设置进行事后维护,河道有无护栏设施并非他们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本事故主要原因是张仪没有履行安全职责导致的。即使有防护栏,车辆也会将赵某挤压到防护栏上,依然无法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没有防护栏导致后果扩大的事实不成立。”水务局也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酌定张仪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建设局和水利管理站各承担15%的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为60.7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赵某死亡赔偿金11万元,剩余款项由上述三名被告按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
河道两侧未设护栏主管部门应担责
■以案释法
经审理查明,市政市容管理局与道路相关的工作职责仅限于已有城市道路及设施的事后养护、管理,对道路附属设施的修建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不负有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水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已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职能授权其下属事业单位某水利管理站,水务局不再承担河道及相关设施日常管理事务。
法院审理认为,张仪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进入河道沿岸公共开放场地停放车辆,未使车辆保持正确制动状态,以致遇有斜坡路面朝河道方向惯性溜车,径直碰触赵某致其掉入河道,该车也随即坠入河道,最终导致赵某身体受伤而死亡。张仪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行为与赵某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事发路段与河道之间呈朝向河道的边坡却无防护设施,建设局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主管单位,未组织、监督古牧地河沿岸道路安全护栏的预先修建,也未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以致社会车辆随意停放在城市道路路沿朝河道方向,该单位作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防护、警示义务,其消极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主审法官说,涉案路面高于古牧地河沿岸明显呈倾向河道斜坡的地面,河道沿线未设置安全防护栏,车辆驶入开放护堤地带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而水利管理站未及时消除该隐患,也未在此设置警示标志,致行人疏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进入紧临河道岸边地带,水利管理站为涉案地面管理人,其消极不作为与赵某的死亡也具有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责任认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