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购钢球、衬板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韩某某、王某甲、蔡某某、卞某某、李某某等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以购进钢球和衬板对外销售为由,许人高息的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