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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素未谋面 扫码转账需谨慎
2018-10-30 17:0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3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用微信扫支付宝二维码可以给信用卡套现为由,将李某的支付宝二维码用微信发送给踪某某,踪某某先后用支付宝向李某付款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

  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想占有踪某某转给其的款项的真相,骗取踪某某10000元的问题供认不讳,其三次稳定的供述,充分体现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其交代的诈骗时间方式方法等情节与被害人踪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又有相关转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诈骗踪某某10000元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该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