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借钱生恨 欲教训对方却将事情闹大
2018-10-30 17:50: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2日18时40分许,李某因之前借彭某钱,被彭某威胁,心存怨恨,便伙同一名自称叫徐某的网友,驾驶沪C6****面包车,将彭某骗至沛县汤沐路帝王大厦负二层车库,持刀对彭某进行威胁教训,但情况出乎李某预料,导致彭某左手受伤,后经认定,判定李某抢劫未遂。

  该案犯罪嫌疑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精神疾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以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