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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驾驶 终被判刑
2018-10-30 17:53: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苏N****号农用五征三轮车沿沛县河口镇至某庄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某村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抽取韩某某静脉血送检,鉴定意见为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4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