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沛县公安局将方某某、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依法起诉至沛县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方某某雇佣史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后史某某先后向郝某某、李某某等人推销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快速阅卷,认真梳理相关证据材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释法: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